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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114年全國語文競賽苗栗縣複賽實施計畫(下稱本計畫)辦理。
二、查本計畫第拾參點「本競賽入選『特優』者之權利義務」規定略以:
(一)各組項獲得特優第1名之競賽員,應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賽,並配合教育處安排各分項研習課程(含指導老師)。
(二)作文、寫字及字音字形等三個項目,榮獲複賽特優之競賽員及指導老師,亦得參加教育處安排各分項研習課程。
(三)參與研習時數達80%之競賽員及指導老師,由學校(單位)依規定予以嘉獎乙次,以資鼓勵。
三、承上,旨揭研習參加對象如下:
(一)指定參加對象:114年全國語文競賽苗栗縣複賽各組項榮獲特優第1名之競賽員及指導老師。
(二)開放參加對象:除上開指定對象外,114年全國語文競賽苗栗縣複賽作文、寫字及字音字形等三個項目,榮獲特優之競賽員及指導老師,亦可報名參加。
四、請競賽員及指導老師所屬學校(單位)協助辦理事項:
(一)請轉知所屬準時參加研習課程,以爭取個人及團隊最佳成績。
(二)請惠予出席研習人員公(差)假登記及課務派代。
(三)參與研習時數達80%之競賽員及指導老師,惠請學校(單位)依規定予以嘉獎乙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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