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凡曾獲得本競賽全國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1名或特優者,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。
二、符合下列資格而非前揭者,得不參加初賽由各校將資料報送該鄉鎮公所直接參加複賽(參加符合目前身分之組別);如報名參加初賽卻未獲代表權者,即不得再參加複賽: 1. 107年度前(含)全國決賽二至六名。 2. 111年全國語文競賽本縣複賽各組項前2名者。 3. 112至113年全國語文競賽本縣複賽各組項特優者。 4. 112至114年文狀元比賽榮獲狀元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