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凡曾獲得本競賽全國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1名或於近三年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特優者(試辦讀者劇場除外),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。 二、符合下列資格而非前揭者,得不參加初賽由各校將資料報送該鄉鎮公所直接參加複賽(參加符合目前身分之組別);如報名參加初賽卻未獲代表權者,即不得再參加複賽: (一) 107年度前(含)全國決賽二至六名。 (二) 112至114年全國語文競賽本縣複賽各組項特優者。 (三) 113至115年文狀元比賽榮獲狀元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