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凡曾獲得本競賽全國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1名或特優,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。
二、如報名參加初賽卻未獲代表權者,即不得再參加複賽。
三、名單如下:
(一)107年度前(含)全國決賽二至六名。
(二)110至111年全國語文競賽本縣複賽各組項前2名者。
(三)112年全國語文競賽本縣複賽各組項特優者。
(四)111至113年文狀元比賽榮獲狀元者。